「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(團)、中文班辦理組團來台研習華語文
或台灣文化活動」實施作業計畫
一、宗 旨: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台學習華語文及台灣多元傳統文化管道,鼓勵海外僑校(團)、中文班、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來台研習華語文或台灣文化活動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計畫實施期間:自2007年1月至12月
三、贊助單位: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。
四、輔導單位:政府駐外館處、本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。
五、主辦單位:全球各地僑校、中文班、中文學校聯合會及僑團。
六、辦理方式:
(一) 由海外僑校(團)、中文班或中文學校聯合會自行組團前來台灣,與台灣各級學校、教育部核准立案的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、政府立案民間文化團體,合辦或參加華語文、台灣文化研習及參訪活動,或遊學交流活動。
(二) 在台期間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語文或文化課程(如扯鈴、書法、國畫……等),其餘時間可安排參訪。
七、活動期間:在台期間需達10天以上。
八、團員年齡:30歲以下之華裔子弟(領隊年齡不限)。
九、團員人數:全團以20人至40人為原則。
十、活動地點:可於全台各地辦理。
十一、輔助原則:
(一) 團員:補助每人新台幣5,000元。
(二) 領隊:補助新台幣5,000元及部分機票款補助(以本會補助海外華文教師回國研習機票款之標準辦理,領隊以補助一人為限)。
(三) 全年預計辦理350人次,並依輔導單位核送本會先後次序補助,額滿為止。
(四) 本會可應主辦單位需求,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與之合作辦理。
十二、申請方式:由主辦單位於事前檢送組團申請表(附表一)附計畫書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,經核轉本會同意後辦理。
十三、成效評估:
(一) 主辦單位於事後檢送團員名冊、領據及活動成果報告(附表二)經輔導單位核轉到會查核,以憑撥款。
(二) 如辦理內容經查核與原送計畫不符,本會不予補助。